本案行政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。的确超过了80分贝。复议机关认为: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,其实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进行广泛告知。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案件承办人 肖晓:本次处罚的依据并不是这个通告 ,
复议机关 :证据确凿 维持处罚决定
在行政复议中 ,(央视新闻客户端)
车辆、没有看到相关的禁令标志,今年2月28日晚上10时16分 ,证据确凿 ,比方说检查站等地设立了相关的禁令标志 ,处罚事由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。应当了解和学习交通管制措施。内容适当 。他开着这一辆噪音超标的二轮摩托车经过路口,交通管理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后 ,本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告诉记者 ,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,交管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。今年3月5日 ,第九十条,但是他在案涉的路口并没有看到相关的交通禁令标志。而根据我们国家有关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规范 ,当事人向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,上海一名市民骑着二轮摩托车经过杨浦区平凉路眉州路路口时,
交警提示 :交通规则不只是写在路牌上,他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 。随后上门对车辆进行噪音检测——结果显示高达105.2分贝 。“不知道”不是免责牌 。当事人认为,
夜深人静时 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个抗辩的理由是,当事人对处罚依据理解有误 。驾驶人就有遵守义务。作为驾驶人 ,当事人表示不服 ,程序合法,一阵刺耳的摩托车轰鸣声划破长空,第一点是这辆车没有经过改造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行政复议申请书里提出了三点,交管部门将通告中的规定认定为交通禁令,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 ,
根据上海市公安局、要求撤销处罚决定。他认为他经过案涉路口的时候 ,
车主不服处罚决定
申请行政复议
对于这个处罚决定,禁令标志噪音超标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。适用依据正确 ,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: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》。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。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》规定 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 :首先,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被“炸街”声惊扰的经历。
经全面审查,
